产品简称 | 招禧 |
产品名称 | 招商仁和招禧两全保险(分红型) |
公司文号 | 招商仁和寿[2018]107号 |
投保年龄 | 28天-70周岁 |
犹豫期 | 15天 |
交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期间 | 5年 |
资金稳健 安全可靠
满期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超过所交保费,让您的资金稳健安全有保障。
红利相随 锦上添花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使您在享有人身保障的同时,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所得盈余的分配,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意外保障 让爱随行
同时涵盖自驾车、水陆公共交通、航空三类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障,其中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达3倍所交保费。
资金灵活 缓解压力
在您急需用钱之时,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合同现金价值的80%,有效缓解燃眉之急。
仁和品牌 值得托付
“仁和保险”品牌历史源远流长,与招商局的发展息息相关。“仁和保险”的成功复牌,让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历史由此提前了半个多世纪,未来也将与您一起参与并见证保险业的蓬勃发展。选择招商仁和人寿就是选择了一份值得的爱的托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 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表一: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表
说明: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在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演示
仁先生,30岁,白领精英人士,长年需要出差各地,他非常认同将资产多元化配置才能有效防范未来不确定的风险,专业保障顾问从丰富产品配置的角度出发,给他推荐了招商仁和招禧两全保险(分红型),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兼顾多重保障。仁先生觉得非常适合自己的情况,最终决定投保,一次性缴费10万元,保险期间5年,基本保险金额110670元,他可获得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满期金超过保费,年年红利送惊喜
出行意外全保障,家人安心更无忧
除上述列明的满期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还包含:
1. 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元
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000元
3.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000元
利益说明
1. 以上“当年红利”为按照低、中、高三档假定投资回报率测算出的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为假定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假定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由我们宣布,是非保证的,我们有权对红利累积利率进行调整;
2. 本案例中利益演示表的数值统一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3. 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注:以上利益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